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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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0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渝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泓興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
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柒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
2萬9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6841元。惟原告已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695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
,其溢繳裁判費117元(計算式:56,841-56,958=117),爰
依職權返還上開溢收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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