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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翔宇洋酒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7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勁坤
被      告    翔宇洋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君業





被      告   莊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叁佰玖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借款約定書第21條
    、保證書第7條之約定,兩造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5、18頁),是本院就本件訴
    訟具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翔宇洋酒有限公司(下稱翔宇公司)邀同被
    告張君業、莊美惠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
    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整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告翔宇公司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4筆共計250萬元,約定之借
    款期間、年息及違約金均如附表所示。詎被告翔宇公司僅償
    付150萬394元後,於114年2月13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
    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張君
    業、莊美惠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計
    算書、借款約定書2份、保證書份、借據4份、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抵銷函、催告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0頁)
    ,互核相符,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何書狀聲明或陳述,依
    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借款期間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10萬元 3萬5,018元 110年10月13日至115年10月13日 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2 90萬元 31萬5,178元 110年10月13日至115年10月13日 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3 37萬5,000元 28萬7,549元 112年11月15日至117年11月15日 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4 112萬5,000元 86萬2,649元 112年11月15日至117年11月15日 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息利率20%計算。 合計 250萬元 150萬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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