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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6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謝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8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合
    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見本院卷第39、125頁),故
    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
    000000000號,卡別:VISA)使用,另有卡號0000000000000
    000號信用卡,及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為帳單分期之虛
    擬卡,被告依約得持前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
    遲誤繳款期限者,以年利率15%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喪失
    期限利益,而應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詎被告自114
    年7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新臺
    幣(下同)2萬7,168元未清償(含2萬4,655元消費款、1,31
    3元循環利息、1,200元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及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於112年10月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03.204.7
    .94)簽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向伊借款50萬元,伊並於
    同日撥付款項至被告指定帳戶,約定借款利率為按伊公告定
    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3.17%計息(現適用利率為週年利率
    14.9%),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9年10月5日止,
    按月償還本息,如被告未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被告自114年3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4萬6,506元
    ,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
    清償上揭信用卡、借款債務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線上專用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表、繳款利息減免查
    詢表、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31、37至
    135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
    ,自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金額部分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算日 年利率 1 信用卡 2萬7,168元 2萬4,655元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小額信貸 44萬6,506元 44萬6,506元 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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