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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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62號
上 訴 人 林靈宏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5年2月4日、3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住居
所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
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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