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8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6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洪子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二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76萬元,並約定分期清償,利率依定儲指數(1.73
%)加計年利率10.99%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一次,然被告僅
繳至114年5月8日,視為借款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息等語,並聲
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欠錢金額無誤,願意還款,但目前無力清償等
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在卷(見本院
卷第52頁),並有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
撥款資訊、定儲利率指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
款交易明細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9頁),自堪信
為真實。被告雖抗辯稱無力清償云云,然並非拒絕給付之正
當理由,自不可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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