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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4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陳蘭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8,3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暨基本資料表(卡友專案)參
    第11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
    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
    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按循環信
    用利率計息(以年息15%為上限),如連續2期所繳付款項未
    達最低應繳金額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於102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
    ,約定前3個月採固定利率9.88%計息,自第4個月起採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16.99%計息;另於103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
    萬元,約定前3個月按固定年利率3.98%計息,自第4個月起
    採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6.99%計息,2筆借款均約定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清償,依約其上開所有債
    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然被告就信用卡帳款尚
    欠8,640元(其中消費款為8,334元、循環利息為306元);
    就2筆借款分別尚欠113,601元(其中本金為111,568元、利
    息為2,033元)、156,065元,總計278,306元及各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8,306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
    定書暨基本資料表(卡友專案)、被告身分證影本、產品利
    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卡友專案)、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繳款計算式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
    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
    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利息 1 信用卡 8,640元 其中4,000元自10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2%計算之利息,其中4,334元自10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 信用貸款 113,601元 其中111,568元自105年5月27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7.89%計算之利息,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3 信用貸款 156,065元 自105年1月3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8.12%計算之利息,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  總計 278,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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