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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0-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啾啾良品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17號
原      告  日日有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誠  


被      告  啾啾良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
    14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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