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8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2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黃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零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56萬6,400元、38萬元,並約定分期清償,利
率均依定儲指數(1.73%)加計年利率13.05%計算,每月繳
付本息一次,然被告僅繳至114年3月7日、同年4月14日,尚
欠50萬4,530元本息、36萬6,487元本息,視為借款全部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
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欠原告錢,金額亦無誤,但因扶養家人
而無力清償,之後會聲請更生程序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在卷(見本院
卷第76頁),並有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
代償委託書、撥款資訊、定儲利率指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53
頁),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辯稱無力清償云云,然並非
拒絕給付之正當理由,自不可採。又其自承尚未聲請更生程
序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則本件債務亦無從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程序處理,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50萬4,530元 14.78%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6萬6,487元 14.78% 自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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