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8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黃聖雯
相 對 人 硂碩室內裝修實業社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岱霖
相 對 人 余志宏
張定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30行至第31行「同年4月30日、同年5
月5日、同年5月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同年4月3日、同年5月
5日、同年3月5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所為判決,就判
決附表編號6「應給付之利息」、「應給付之違約金」欄位
錯誤記載為自「114年5月5日起」及「自114年6月6日起」,
正確為如附件附表編號6所載;另就判決第3頁第30行至第31
行「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5日、同年5月5日」之記載,應
更正為「同年4月3日、同年5月5日、同年3月5日」,爰依法
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就原判決第3頁第30行至第31行「同年4月30日、同年
5月5日、同年5月5日」此等被告硂碩室內裝修實業社開始違
約未清償之日期記載,對照原告所提往來明細查詢資料,日
期應為「同年4月3日、同年5月5日、同年3月5日」,始屬正
確(見本院卷第113頁、第137頁);則本院前開判決原、正
本誤載此部分日期,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顯然錯誤,爰依前
開規定予以更正。至聲請人另聲請就判決附表編號6「應給
付之利息」、「應給付之違約金」欄位更正如附件附表編號
6所載,惟查,觀諸聲請人於本件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期
日,確已當庭變更聲明如判決附表編號6所示(見本院卷第1
89、195頁),並經本院依此裁判,是原判決此部分並無誤
寫、誤算或其他相類似之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聲請更正判
決附表,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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