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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0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鄭俊隆  
被      告  郭建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被告與原告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著有明文。本
    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966,820元,及其中952,136元自民國11
    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71%計算之利息」,被
    告收受支付命令狀繕本後,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見
    本院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7日具狀
    變更上開聲明請求金額,並追加請求遲延利息如主文第1項
    所示,並增列訴之聲明: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見
    本院卷第41頁)等語,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
    所請求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10年2月4日透過電子授權驗證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2月4
    日至117年2月4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84期,借款利息按原
    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9.98%計算(即11.71%,計算式:1.73%
    +9.98%=11.71%),並以每月8日為還款日。詎被告於113年1
    2月9日繳納當期本金及利息後即未依約還款,依系爭約定書
    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雖於114年2月14日還款30,457
    元,然此僅足清償部分本金及迄至114年2月7日之利息,迄
    今被告尚欠952,1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狀辯稱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系爭約定書、撥款資訊畫面截圖、產品利
    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
    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雖其於異議狀抗辯稱雙方債務尚有糾葛,惟並未具體說
    明爭執內容,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為其有利之
    認定,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產品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起迄日 計算標準 個人信 用貸款 156萬元 952,136元 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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