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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詐害債權等(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百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86號
原      告  何積厚  

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
被      告  洪錦波  

            百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培凡  

被      告  林勝國  
            高庭裕  

            洪培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洪錦波之債權人,惟洪錦波竟將
    其所有之被告百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聿公司)股份
    分別移轉予被告洪培凡、林勝國、高庭裕、洪培然,已侵害
    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求為撤銷洪錦波分別與
    洪培凡、林勝國、高庭裕、洪培然間所為讓與百聿公司股份
    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分別聲明請求洪培凡、林勝國、高庭
    裕、洪培然將各該股份返還洪錦波,且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將
    股份回復登記為洪錦波所有;另請求百聿公司將洪錦波之股
    份數回復登記在其公司股東名簿等情(本院卷第10至11頁、
    第16頁)。
三、經核原告所提起之訴訟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款、第2款
    之共同訴訟類型。又:
 ㈠雖洪錦波、洪培凡、高庭裕住所各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文山
    區;惟百聿公司、林勝國、洪培然之營業所、住所則分別位
    於新北市三重區、中和區、板橋區(見限閱卷內之個人戶籍
    資料、本院卷附之百聿公司最新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㈡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在該法第53條第1款、第2
    二款所定被告數人之共同訴訟,若有該法第4條至第19條特
    別審判籍下,則被告住所、營業所所在地法院此時對之無管
    轄權,原告僅得向該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法院起訴。
 ㈢次按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7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辦理百聿公司股份
    回復、變更登記及股東名簿回復登記等部分,自屬因公司登
    記而涉訟,而有本條規定之適用。再者,百聿公司所在地位
    於新北市三重區,而其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
    且新北市政府係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上開公司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可稽。綜此,既被告住所、營業所所在地不在同
    一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
    轄法院即登記地之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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