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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9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劉育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點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前段所明定。兩造於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
    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
    上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
    同)1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112年10月19日至119年10月19
    日,自112年10月19日起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按機動利率計
    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詎被告自114年2月19日起未依約繳款,尚積欠974,288
    元及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
    息未清償。爰依上開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及陳述。
三、查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
    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
    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應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
    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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