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09號
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林 易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80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訴訟參加(本院卷第29頁)。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