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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09號
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林  易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80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訴訟參加(本院卷第29頁)。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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