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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7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張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參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零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107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同月25日、同年11
    月8日、112年3月8日、同月1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用
    如附表一所示5筆共新臺幣(下同)63萬元之借款,借款期
    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於113年3
    月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借款本金44萬5,536元及
    其利息未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
    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茲
    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等語。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分期信貸_網銀)5件、約定書5件、撥款資訊5件、產品利率
    查詢1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5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
    詢5件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97頁),其主張與上
    開證據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
    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
    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10萬元 111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10月14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56%機動計息(現為16%) 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10萬元 111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 第一個月按週年利率0.01%計息,其後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3.99%機動計息(現為15.72%) 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 20萬元 111年11月8日起至116年11月8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56%機動計息(現為16%) 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4 15萬元 112年3月8日起至114年3月8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3.3%機動計息(現為15.03%) 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5 8萬元 112年3月13日起至119年3月13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3.3%機動計息(現為15.03%) 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總計 63萬元    
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借款 10萬元 5萬3,811元 4萬9,284元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借款 10萬元 5萬1,434元 4萬8,809元 自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72% 3 借款 20萬元 18萬1,135元 16萬9,342元 自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借款 15萬元 10萬8,912元 10萬3,732元 自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3% 5 借款 8萬元 7萬8,078元 7萬4,369元 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3% 總計   47萬3,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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