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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45號
上  訴  人  金昇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龐嘉瑤  
上  訴  人  龐皓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4,459元(即本金54,615元、172
,984元、1,221,925元分別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8日之利
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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