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13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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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7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林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餘額代償型)、(一般分期
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
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
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5
0.116.131.106)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333,282元
,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11年6月21日起至118年6月21日止計
7年,以每月為一期,共分84期,利息則自撥貸日起按原
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5.13%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
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36%,本件請求年息即為6
.49%),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繳款日為每
月21日;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
告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2月20日止,嗣後即未能依約按期
清償,依兩造間「(餘額代償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
、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上開所
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
積欠本金1,256,61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二)被告復於111年6月21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50.
116.131.106)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1
1年6月21日起至118年6月21日止計7年,以每月為一期,
共分84期,利息則自撥貸日起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
6.46%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
為年息1.36%,本件請求年息即為7.82%),依年金法按期
(月)平均攤還本息,繳款日為每月21日;如有停止付款
、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
2月20日止,嗣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依兩造間「(一
般分期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
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945,156元及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三)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餘額代償型-1,333
,282元)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代償委託書、撥
款資訊、定儲利率指數(季)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
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一般分期型-100萬元)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暨申請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
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
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備 註 01 (餘額代償型) 個人信用貸款 1,256,616元 1,256,616元 6.49%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 號 00000-000000-0 02 (一般分期型) 個人信用貸款 945,156元 945,156元 7.82%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 號 00000-000000-0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201,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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