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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6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湯順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參佰伍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
    用借據)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見本院卷第15、19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37.14.129)於民國110
    年8月9日向原告申請循環動用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1年8月9日止,利息按原
    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違約時1.74%)加碼年利率1
    4.71%浮動計算,自首次動撥日後按期付息,到期還清全部
    本金,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次期滿前如雙方均無異議,得繼續
    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被告已續約展
    期至114年8月9日。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依個人借貸綜合約
    定書第5章第1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萬
    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6.226.228.80)於111年12
    月20日向原告借款7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0日
    起至116年12月20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
    變動,違約時1.74%)加碼年利率6.29%浮動計算,依年金法
    計算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尚欠本金424,358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㈢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
    文第1、2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
    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
    、活期儲蓄存款對帳單、查詢還款明細登錄單、查詢本金異
    動明細登錄單、原告放款利率查詢表、動撥明細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3至55頁、第67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
    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
    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20萬元 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424,358元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8.03% 自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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