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5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張天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之約定,兩造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首揭規定就本件訴訟自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虛擬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被告至民國114年5月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
    同)4萬5,231元未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
    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112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自112年7月13
    日起分期攤還,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
    繳納至113年12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4萬0,2
    7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於112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6萬元,約定自112年8月30日
    起分期攤還,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
    納至113年12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萬4,609
    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被告於112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約定自112年10月1
    8日起分期攤還,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
    告繳納至114年3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1萬9,
    439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㈤被告於112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6萬元,約定自112年11月7日
    起分期攤還,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
    納至114年2月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5萬2,935元
    ,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
 ㈥被告於113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自113年6月11日
    起分期攤還,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
    納至113年12月1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萬7,617
    元,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
 ㈦被告於113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4萬元,約定自113年7月22日
    起分期攤還,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
    納至113年11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3萬8,520
    元,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利息;爰依上列信用卡契約、消
    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㈧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持卡人利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帳務明細、
    客戶消費明細表、各該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分期信貸、網
    銀)、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
    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
    為證,互核相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本
    院審酌上開證物,堪認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
    告依信用卡契約及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 1 信用卡 4萬5,231元 4萬5,231元 自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小額信貸 14萬0,270元 14萬0,270元 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72  3  2萬4,609元 2萬4,609元 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 4  11萬9,439元 11萬9,439元 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1 5  5萬2,935元 5萬2,935元 自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 6  4萬7,617元 4萬7,617元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8 7  3萬8,520元 3萬8,520元 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8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