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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99號
上  訴  人   冉存德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是上訴期間已於114年11月17日屆至,惟
    上訴人遲至114年11月20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
    收文戳足憑,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上訴顯已逾前揭不變期間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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