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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88號
上  訴  人  董寶璘(原名:董秀英)

被  上訴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
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1月18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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