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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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寶璘即董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係依上訴人書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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