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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09-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88號
原      告  董寶璘即董秀英
                      住○○市○○區○○○街00○0號0樓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
    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
    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債務
    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相對人之執行債
    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
    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
    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書狀所載,係為請求
    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969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
    被告聲請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執行債權
    為新臺幣(下同)370,157元及自民國9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執行
    債權總額為1,466,786元(計算式如附表1所示);又系爭執
    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為原告於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其中得
    為扣押及強制執行標的之保單預估解約金合計為1,201,468
    元(如附表2),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是本
    件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執行標的物之價值核定為1,201,46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2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解約金金額 單位:新臺幣 1 董寶璘 董寶璘 新萬長終身壽險(101) (DF00000000) 542,918元 2 董寶璘 王麒 郵政年年如意定期還本保險-20年付費/70歲滿期 (00000000) 411,593元  3 董寶璘 王麒 郵政年年如意定期還本保險-20年付費/70歲滿期 (00000000) 246,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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