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43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被      告  宏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小玫  
被      告  劉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682,3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32條、保
    證書第8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
    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宏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寶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30日
    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宏寶公司於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票據、借據、墊
    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以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為限額內,願與被告宏寶公司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㈡嗣宏寶公司於113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13年1月31日起至118年1月31日止,自借款日起錢12個
    月為寬限期,按月於每月31日付息,寬限期滿後,自114年1
    月31日起按月於每月31日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機動
    計算(現為2.22%),倘未能依約清償金,本金自應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宏寶公司僅繳款至114年4月3
    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借款契約
    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並
    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
    、一般周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
    料一覽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等文件為證,又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7條之23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