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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3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簡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1,5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5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2.67.6)於民國110
    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70,000元,借款期間
    自110年7月22日起至117年7月22日,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
    9.99%計算(違約時為1.73%+9.99%=11.72%),原告於當日
    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
    戶(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利息採機動利率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貨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7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
    計尚欠187,696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
    應給付其中181,167元部分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1.72%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0.110.91)於111年8
    月4日向原告借款47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4日起至1
    16年8月4日,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13.55%計算(違約時為
    1.73%+13.55%=15.28%),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
    指定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貨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
    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7月1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
    欠354,928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
    付其中341,961元部分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5.28%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6.235.101)於112年
    2月10日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10日起
    至119年2月10日,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13.42%計算(違約
    時為1.73%+13.42%=15.15%),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
    被告指定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貨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7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
    計尚欠198,883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
    應給付其中190,660元部分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5.15%計算之利息。前開欠款迭經原告催討未果,爰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
    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71頁),核屬相符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
    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金額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187,696元 181,167元 11.72% 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354,928元 341,961元 15.28% 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198,883元 190,660元 15.15% 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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