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3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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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3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鍾侑霖(即鍾明諺之繼承人)
鍾秉霖(即鍾明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明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明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明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鍾明諺(
下逕稱其名)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合
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見本院卷第10、12頁),故本
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鍾明諺於民國111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3日起至116年3月3日止,利息按
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14.21%浮動計
算(違約時合計利率15.95%),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付
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鍾明諺未依約繳款,依個人借貸綜
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
164,18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鍾明諺於111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
11年8月29日起至116年8月29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
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14.75%浮動計算(違約時合計
利率16%),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倘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鍾明諺未依約繳款,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
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23,183元及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而鍾明諺於113年12月22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自應於繼
承鍾明諺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
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
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
、查詢還款明細登錄單、查詢本金異動明細登錄單、原告放
款利率查詢表、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活期儲蓄存
款對帳單、撥款申請書、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家事事件(全
部)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鍾明諺除戶謄本、被告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48頁、第55至59頁),被
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就鍾明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164,184元 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95% 自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23,183元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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