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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2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邱陳姿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萬658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萬921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6476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第2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16萬2000元、新臺
    幣24萬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
    新臺幣48萬6589元、新臺幣73萬92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為憑(本院卷第12頁、第22頁
    ),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並
    簽訂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24日起至116年6
    月24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
    週年利率2.29%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4.03%),被告應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詎被
    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尚欠伊本金48萬6589元及自113年11月24日起按上開約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5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
    之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於113年10月15日向伊借款75萬元並簽訂貸款契約書,約
    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118年10月15日止,借款利
    率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3.89%計
    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5.63%),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
    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73萬
    9125元及自113年12月14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2月16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
 ㈢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及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
    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存放款歸戶查詢、查詢帳戶
    主檔資料、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查詢還款明細、對帳單及放
    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49頁)。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
    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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