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2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鄧仲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零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玖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領信用卡,約定得持信用卡於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按浮動式之循環
    信用利率計付利息;如連續2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
    付款項未達原告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其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起未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並已連續2期,原告依上開約定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計
    算至114年7月27日止,被告尚欠循環利息12,597元、費用14
    3元、消費款597,728元及其利息。爰依信用卡契約請求清償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10,468元及其中597,728
    元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
    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債權計算書-信用卡、請求金額
    計算表、信用卡帳單、信用卡消費明細等為證,且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
    。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
    理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