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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22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被      告  白色車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白書逸





被      告  陳貴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920,0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1,31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連帶以新台幣3,920,0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20條,合
    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白色車庫有限公司、A03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白色車庫有限公司(下稱白色車庫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2
    2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
    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8年2月23日止
    ,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改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機動計算(現為2.22%),逾
    期償還本金或付息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按借款總餘額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白色
    車庫公司僅繳款至114年3月22日起即未再繳款(原告電腦計
    息方式算頭不算尾,故紀錄表上雖記載繳息日為114年3月23
    日,惟被告係實際繳款至114年3月22日),依約其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抵銷被告之存款後,尚欠本金2,940,17
    6元,及自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
    利息,暨自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
 ㈡被告白色車庫公司於113年2月22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23日起
    至118年2月23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
    自第13個月起改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算(現為1.72%)
    ,逾期償還本金或付息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按借款總
    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
    白色車庫公司僅繳款至114年3月22日止即未再繳款,依約債
    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79,860元,及自114年3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
 ㈢被告上開二筆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貸款契約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
    連帶清償責任,爰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㈠被告A05則以:被告2是我兒子,被告1-2去借錢我擔保。我找
    不到我兒子。本金部分我沒有意見,兒子如果有聯絡我,我
    會跟他說。原告所提出的文件是我簽名的沒錯。
 ㈡白色車庫有限公司、A03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協助中
    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借據、放
    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等文件為證,而被告A0
    5對於其曾簽署上開文件,以及對於積欠債務金額等部分均
    不予爭執,又白色車庫有限公司、A03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
    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貸款契約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
    第2項、第77條之23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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