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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9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鄭俊隆  


被      告  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2,8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3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因本約
    定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5、12
    5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
    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就未繳付
    帳款部分則計付循環利息(以年息15%為上限)。被告至114年
    4月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02,479元未給付(其中
    97,284元為消費款,3,965元為循環利息,1,230元為依約定
    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另應給
    付其中70,269元自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
    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27,015元自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13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42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4月8日至120年4月8日止,共84期,自
    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
    計13.17%計算利息(本件違約時指數為1.73%,合計為14.9%)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款至113年11月2
    7日後未依約繳款,被告尚積欠400,332元,及自113年11月2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
    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
    明細、繳款計算式為證。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本金 計息本金 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102,479元  70,269元 15 自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015元 12.2 自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400,332元 400,332元 14.9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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