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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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胥宏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迪威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2,6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本院訴請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6
萬元本息,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駁回上訴人前開請求,
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即為1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而未據
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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