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12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6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許學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5,52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8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45,5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貸款契約書暨個
人借貸綜合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條款第10條在卷可
憑(見卷第14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0日透過電子授權驗證(IP
資訊:114.137.236.227)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35萬元
,並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10日起至119
年7月10日止,需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被告未依約清償,114年3月28日與伊即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及其他債權銀行成立分期還款方案,並簽訂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詎被告一期未繳,114年5月20日即告毀諾未
履行,各債務應回復原契約約定,尚欠本金1,145,521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查詢帳戶主
檔資料、登錄單、放款利率查詢表、對帳單、歸戶查詢、清
償條例前置協商查詢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件為證,經核相符,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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