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1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6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許學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5,52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8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45,5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貸款契約書暨個
    人借貸綜合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條款第10條在卷可
    憑(見卷第14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0日透過電子授權驗證(IP
    資訊:114.137.236.227)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35萬元
    ,並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10日起至119
    年7月10日止,需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被告未依約清償,114年3月28日與伊即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及其他債權銀行成立分期還款方案,並簽訂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詎被告一期未繳,114年5月20日即告毀諾未
    履行,各債務應回復原契約約定,尚欠本金1,145,521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查詢帳戶主
    檔資料、登錄單、放款利率查詢表、對帳單、歸戶查詢、清
    償條例前置協商查詢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件為證,經核相符,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