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08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5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徐郁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萬78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4萬6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萬78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第28條、
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27
頁、第127頁、第147頁、第163頁、第179頁、第193頁、第2
09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5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
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至114年4月28日累計消
費記帳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6萬9294元、循環利息6931元
、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900元,合計17萬7125元未
清償,另應給付累計消費款項之利息如附表編號1所示。
(二)原告前分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
借款日期,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借款金額,並約
定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借款日期起分期清償,利息均約定
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並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借款日期匯款如附表編號2至7
所示借款金額至被告指定帳戶。詎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至7所
示借款僅分別繳納本息至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最後繳款日即
未再依約清償,尚欠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欠款金額及如附表
編號2至7所示利息。
(三)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應付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
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
代償委託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信用卡還款欠款明細、被告證件
影本等為證(本院卷第23至第215頁、第247至255頁),經
核與其主張相符,且有卷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9月2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40020587號函暨檢附戶名徐
郁凱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年6月1日起至113年6月3
0日止之交易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09
月05日遠銀詢字第1140002281號函暨檢附戶名徐郁凱放款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自113年3月起至113年9月間之授信
交易往來明細帳戶交易明細為佐(本院卷第265至299頁、第
311至313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項目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最後繳款日 請求金額(即欠款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 ⒈ 信用卡 17萬7125元 16萬9294元 15% 自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⒉ 信用貸款 111年6月24日 31萬7100元 113年11月23日 24萬4624元 24萬4624元 16% 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⒊ 信用貸款 111年6月24日 35萬元 113年11月23日 27萬24元 27萬24元 16% 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⒋ 信用貸款 112年4月14日 14萬1323元 113年12月13日 11萬9786元 11萬9786元 15.13% 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⒌ 信用貸款 112年4月14日 5萬元 113年12月13日 4萬2381元 4萬2381元 15.13% 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⒍ 信用貸款 113年3月21日 46萬3000元 113年11月20日 43萬5719元 43萬5719元 13.72%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⒎ 信用貸款 113年3月21日 37萬元 113年11月20日 34萬8199元 34萬8199元 13.72%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合計 163萬7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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