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1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457號
  114年11月1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張誌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7,3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9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7,38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9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利息按定儲利率指
    數加年利率6.37%機動計算,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詎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807,38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未
    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主文所示之金
    額,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07,38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同意原告法律上之請求,對原告本件請求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本件請求之全部
    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68頁),依上開規定,本院即
    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是以,原告依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7,383元,及自114年3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因被告未證
    明原告無庸起訴,而無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適用,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仍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並依
    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
    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807,383元 同左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8.1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