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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0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陳豪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貳、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
    2項(本院卷第37、83頁)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截至114
    年1月13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4萬7,962
    元未給付,其中4萬7,000元為消費款、662元為循環利息、3
    00元為其他費用,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本息。
(二)被告復於111年9月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71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7日起至118年9月7日止,利息按
    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1.99%計付利息。詎被告繳
    納利息至113年11月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55萬
    3,954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息。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
    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9至10
    1頁),內容互核相符,堪以採信,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
    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迄日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4萬7,962元 4萬7,000元 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小額信貸 55萬3,954元 55萬3,954元 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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