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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3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被      告  昌泰水產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裕祥


被      告  李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中關於「逾期超過6
個月不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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