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劉穎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8,74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6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2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
、共同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因本約定涉訟時,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揆諸前開規
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民國112年9月8日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8日
至119年9月8日止,借款利率依定儲利率指數加計3.89%計算
按日計息(本件遲延時指數為1.73%,合計5.62%為請求利率)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
納利息至113年10月7日,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808,746元
,及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
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經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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