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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
上  訴  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上  訴  人    麥志豪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送達代收人    胡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裁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
    2日由上訴人收受,上訴人就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
    等法院於同年9月2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017號裁定抗告駁回
    確定,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可稽,則上訴人依
    法即應補繳裁判費。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足考,其上
    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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