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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2025-09-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章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經判決駁回上訴人
之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4年9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並
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有坐
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2平方公尺,應有部
分10000分之225,下稱系爭530地號土地)及0533地號土地(面
積50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225,下稱系爭533地號土地
),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下稱建成地政事務所)以84年萬
華字第064130號收件,於84年5月6日登記,擔保債務人為訴外人
有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程公司),擔保債權本金最高限
額新臺幣(下同)3億2,711萬9,600元,存續期間自84年5月5日
起至114年5月4日止,清償日依各契約約定,暨坐落其上同段362
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段00號10樓建物,權利
範圍全部,下稱系爭10樓建物)及362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街○段00號10樓之1,權利範圍1分之1,下稱系爭10樓
之1建物),經建成地政事務所以85年萬華字第038570號收件,
於85年4月12日登記擔保債務人為有程公司,擔保債權本金最高
限額3億2,711萬9,600元,存續期間自84年5月5日起至114年5月4
日止,清償日依各契約約定之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均予
以塗銷,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本院前以113年度補字第2318號裁定系爭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3億2,711萬9,600元,而起訴時系爭530、
533地號土地及其上系爭10樓、10樓之1建物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
為3,975萬6,721元,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據此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75萬6,721元(見本院卷第81至82頁),
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3,975萬6,721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0,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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