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款項(2025-12-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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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96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 告 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祖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5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3,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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