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2026-01-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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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張智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
6,56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7,539元,共計834,1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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