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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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6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范寧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93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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