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2025-11-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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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79號
原 告 林忞昀
林曾美枝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按債務人或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異
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或第三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依
原告各項訴之聲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經濟上觀之,訴
訟目的皆在排除被告對訴外人林是籌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末3碼為329)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
379,35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3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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