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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2025-11-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79號
原      告  林忞昀  

            林曾美枝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按債務人或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異
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或第三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依
原告各項訴之聲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經濟上觀之,訴
訟目的皆在排除被告對訴外人林是籌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末3碼為329)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
379,35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3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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