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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定存(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76號
原      告  林福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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