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定存(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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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76號
原 告 林福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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