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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98,489,58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4月
9日止按前開利率10%計算、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
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5,167,401元
(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0,309元,原告僅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19,809元,茲限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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