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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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林家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林家豪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
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86,343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
,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8萬4,433元) 1 利息 23萬121元 114年7月3日 114年7月7日 14.78% 465.92元 2 利息 71萬3,409元 114年7月3日 114年7月7日 14.78% 1,444.41元 小計 1,910.33元 合計 98萬6,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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