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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7號
原      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被      告  何耿瀧  

            謝明諺  

            林永發  

            李旺    
            徐宏仁  

            吳建立  
            林昭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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