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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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9號
原 告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
被 告 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萬5,835元,
應繳裁判費9萬7,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萬7,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9萬7,29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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