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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
    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
    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次按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
    二月三十日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
    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
    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二、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鄭宜珊
    核發支付命令,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一一四年度司促字
    第二八七六號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向債權人即原告清償八十
    六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元本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五百元,
    該支付命令於一一四年六月十日囑託法務部○○○○○○○○○送達
    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可按(見司促卷第四一頁),惟債務人
    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
    告業於一一四年十月九日具狀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變更後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陸萬柒仟伍佰貳拾
    貳元(含起訴前利息),起訴後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零壹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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