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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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08號
原 告 好好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憶萍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幻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474,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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