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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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5號
抗 告 人 林成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聲字第5
35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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